1、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下列可以不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2、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下列应配备使用状态有效的灭火器。
3、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应配备一个摩托车乘员头盔。
4、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客车,应安装符合相关规定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行驶记录装置。
5、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
6、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以及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其他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两个乘客门。
7、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不应大于。
8、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进口机动车转向灯的光色应为。
9、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下列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10、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
11、 查验包配置的金属卷尺长度不小于m,分辨力不小于1mm,大多数都用在测量部件尺寸参数。
12、 按照《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查验音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以上,业务大厅、专用库房等相关场所的视频资料应当保存半年以上。
14、 车辆管理所组织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当通过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受理查验业务后,安排以上拥有相对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查验员查验机动车。
15、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年组织初级、中级查验员参加不少于学时业务知识、实战技能和廉政警示培训,并进行考核。
17、 经过核查机动车涉嫌被盗抢的,应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
19、 车辆管理所存在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查验工作。
20、 查验员具有情形的,应当暂停查验员资格,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恢复查验员资格。
2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3、 已注册登记的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2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25、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逐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技术规范》规定: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不小于kg;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与平板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应不小于kg。
26、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逐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车长大于或等于5米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
27、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逐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除规定的特殊条件外,不应为。
28、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逐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总质量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部载货车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
29、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逐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当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大于或等于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时核定3人
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9P,则主体标识码(原组织机构代码)为()。
31、 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身份证明是()。
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
32、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身份证明是()。
33、 已注销的企业,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身份证明是()。
34、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
35、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
37、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
39、 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收存的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可以是复印件的是()。
40、 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
41、 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
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
42、 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45、 属于购买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受理岗不审查()。
55、 办理转让登记,收存的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必须为原件的是()。
56、 ()办理注册登记,受理岗不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示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57、 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受理岗不审查()。
59、 办理因质量上的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应当交还机动车所有人的是原机动车的()。
60、 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
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
64、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69、 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购买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不审查()。
73、 已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74、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予以确认。
77、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0、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时,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补发、换发号牌,
81、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86、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87、 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88、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89、 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90、 机动车所有人能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业务,但()除外。
91、 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
94、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95、 属于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或者新车出口销售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管理所核发有效期不超过()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96、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受理岗不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是()。
97、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98、 办理转让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99、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00、 办理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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