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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采购国产IVD设备不收增值税!IVD产品国产化加快!

来源:爱游戏唯一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3-12-13 08:15:52 人气:1

  原标题:财政部发文!采购国产IVD设备,不收增值税!IVD产品国产化加快!

  近日,国务院官网转载财政部《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件精确指出,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通过查看文件中附加的设备清单发现有诸多含体外诊断设备在内的医疗器械。(文末附清单)

  同样,国家卫健委在《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文件中也同样明确支持国产。

  到2020年底,全国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22548台,其中新增10097台,分3年实施。同时要求,大型医疗设施配置要实施阶梯配置,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

  其中的梯级配置,意味着对公立医院来说,不得唯进口不要、唯高端不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来定。

  去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8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提出了多达38项的具体支持措施。

  其中明确,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鼓励采购首台(套)创新产品;纳入首台(套)目录的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对其提出市占率、使用业绩等的要求;

  不得对其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产品参与投标。

  对于本土体外诊断企业来说,应该要及时抓住这一发展的大好时机,加速产品创新,让这一支持国产医疗设施加速进入医院的政策真正落地。

  2019年9月5日,广东省卫健委发布《关于 2019 年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清单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

  此次《公示》是由广东省卫健委组织专家统一论证,进而形成了2019年广东省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目录清单。

  其中纳入2019年广东省省级卫生健康机构进口产品目录清单的医疗设施,共计132种。

  《公示》明确说:依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论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购买。

  这也就是说,此次广东省卫健委发布的《公示》文件,除了132种医疗设施以外,其他IVD设备全部要采用国产设备!

  其实,早在2019年6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健委在官网发布一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进口医疗设施和试剂耗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到,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同时,针对试剂的采购设置了5人以上的进口产品专家论证组,并且对专家的资质提出了专业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只有经过专家组的一致评审同意,进口的试剂耗材产品才能有准许入院的“通行证”!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出现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和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施,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