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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明确提出:
2018年12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提出: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建办市〔2018〕53号文的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已全部取消。
2018年10月8日,天津住建委下发文件,对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部人员管理提出新要求。通知明确提出:
1、八大员等人员配备:施工公司参加投标时,不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民管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试验员等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投标文件。
2、停发证书:停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考核、发证工作。
2018年12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
1、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废止《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
3、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的有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
近期关于“八大员”这一系列通知的下发,预示着“八大员”或许即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不过2018年12月8日住建部正式上线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发布的《关于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
1、八大员等证书全国联网:系统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联网查询。
2、八大员等证书全国通用:系统中的相关证书,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予以认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持证人员提出重复取证等要求。
“八大员”为什么或许会退出历史舞台呢?“八大员”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清单之内等等原因。
2014年以来,截止目前国务院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总数的75%以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保留140项职业资格,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三个“不得”。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这“三个不得”若能严格执行,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来说,负担减轻的不是一点点!
经整理,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共21项,建造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都在其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5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明白准确地提出的“三个不得”原则,是不是其他证书就全部取消了呢?不尽然!更多八大员最新内幕信息请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建筑业那点事儿。工程建设领域除了以上证书外,还有很多其他证书。例如:八大员(或许即将取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种目录列中出的184个工种以及工程领域职称等证书。
不过,从证书的含金量来说,肯定还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证书含金量高。主管部门认可的证书,有些是行业阶段性发展需要而设立,可能会阶段性存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我部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的有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并将陆续发布。为做好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职业标准的目的意义。职业标准规定了相关职业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任务,及其履职所需的专业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是企业和事业单位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岗位、加强现场管理和教育培训的依据。制定并实施职业标准对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行业社团制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岗位培训工作,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的品质,具备极其重大作用,对于高等学校、职业学院和培训机构开展人才教育培训,也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实施职业标准的责任分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相关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实行岗位培训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随着职业标准的陆续颁布,各地要及时组织宣传贯彻,提高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职业标准的自觉性。
三、完善企业和事业单位职业岗位设置。指导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职业规定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业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根据真实的情况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配备相关职业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组织编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的单位,根据职业规定要求,编制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大纲。大纲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为核心,注重对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的考查。培训考核大纲由部人事司发布实施。
五、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完善岗位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规划,改进培训服务,加强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挥岗位培训的主体作用,制定并落实好岗位培训计划,推进岗位培训与岗位(职务)聘任、业绩考核、薪酬待遇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加大培训投入,落实培训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应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
六、规范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规范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培分开,即考核评价管理部门不得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培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或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实施。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努力提高考核服务质量和管理上的水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考试收费的监督检查。
七、严格岗位培训考核证书的发放管理。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可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关职业岗位的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制定统一式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监制和管理,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核发。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可上网查询验证。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各地不可以要求其进行相同职业岗位的重复考核取证。持证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八、加强考核评价管理信息化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相关的单位研制开发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与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的网上互联和信息动态管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岗位培训考核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岗位培训、考核评价、证书管理、继续教育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九、组织开发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委托相关的单位,根据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大纲要求,编写各职业岗位培训教材,供各地培训工作选备。鼓励各个地区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的职业岗位培训教材。
十、积极引导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完善课程教学体系。各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有关职业院校要以职业标准为导向,合理调整、设置土建类专业,明确人才教育培训目标,完善培养方案,调整课程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组织好校内实训和企业顶岗实习。要认真落实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鼓励合乎条件的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岗位的培训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
十一、充分的发挥行业社团的作用。要充分的发挥行业社团在职业标准实施中的作用,支持有关行业社团参与职业标准编制、大纲制定、教材编写、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各有关行业社团要积极带领企业按照职业规定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提高专业人才的能力和素质。
十二、切实加强职业标准实施的指导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我部统一规划,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其指导监督工作,明白准确地提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要求,指导、检查企业和事业单位、行业社团落实职业标准的情况。建立岗位培训机构信用评估制度,及时发布信用评估信息,向社会推荐培训质量高、信誉好的培训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