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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日期:2017.10.12】
【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网络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日期:2020.03.28】
【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日期:2021.03.02】
【关键词】涉嫌数罪;听证;认罪认罚从宽;附条件不起诉;家庭教育指导;社会支持
【要旨】对于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因案因人进行精准帮教。通过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积极地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第四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条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买卖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9.11.19】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山东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筹措的9 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舆论反应强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打击问题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要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陈文辉顶格判处,充足表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典型意义】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犯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确有打击必要。本案系被害人徐玉玉被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杜天禹窃取并出售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给另案被告人陈文辉精准实施诈骗犯罪得以骗取他人钱财提供了便利条件,杜天禹应当对其出售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承担对应的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高考学生被骗后猝死、自杀等重大案件之一,经新闻媒体报道后,舆论高度关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陈明慧组织、指挥电信诈骗团伙,有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造成一名被害人自杀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在陈明慧实施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充足表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典型意义】本案以被告人李时权为首的69人犯罪集团利用传销模式发展诈骗成员,计酬返利,持续不断的发展壮大,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该诈骗集团的犯罪手段新颖,利用社会闲散青年创业找工作的想法,以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作为犯罪场所,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诱骗他人加入诈骗集团,利用手机微信、QQ等互联网软件,冒充单身女性,以索要交通费、疾病救治费等为名利用互联网诈骗不特定被害人钱财,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做全面审查,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挽回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典型意义】当前,一些诈骗分子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一些患有特殊疾病或者中老年群众关注自身身体健康的心理,专门针对这些群体,推销所谓的“药品”或者是不具有药品功效的保健品、食品,骗取巨额款项,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本案以被告人陈杰为首的诈骗集团成立公司为掩护,专门以各种男女生理疾病人群为目标,通过在网络、微信等载体发布虚假广告,假扮名医利用电话或微信“问诊”,采用扩大病情、发送“成功案例”等手段实施诈骗,受害人遍布全国多地,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系特大电信诈骗案件,与本案关联的其他7起窝案、串案经依法审理,85名涉案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早已有之,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此类犯罪的发案率已经一下子就下降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经销声匿迹,但近年来随信息技术的发展,此类犯罪又借助现代通信和金融工具进行传播,逐渐演变成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以小博大、以小钱换大钱的心理,唆使被害人加入由被告人虚构的所谓“民族大业”“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或“精准扶贫”等其他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的虚假项目,允诺被害人可以小投入获得大回报,积极组织和发展会员,以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骗取他人财物。此类诈骗犯罪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造成众多人员受骗,且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被告人黄国良等人作为幕后的策划者、组织者和操纵者,指挥、指使童敬侠、韩立军以代理人身份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并从中获取了巨额钱财,系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链条的最顶端,也是打击的重点,人民法院对黄国良等人依法判处重刑,可谓罚当其罪。
【典型意义】本案系被告人黄国良等人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童敬侠系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代理人,即受幕后组织操纵者黄国良等人的指使,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钱财的管理人员。各级代理人对幕后组织操纵者言听计从,建微信群、拉人头,大肆发展下线,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沦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部分代理人甚至在识破幕后操纵者的骗局后,自行巧立名目,捏造各种虚假项目继续实施诈骗。代理人的存在,对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能够在短时间之内迅速层层发展下线,呈裂变式传播,逐步扩大涉案被害人规模起到巨大作用,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的对象。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先成立网上交易平台,利用业务员及代理商吸收客户,以提供虚假内幕交易信息为由,骗取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高价买入相关农产品后,再指令操盘手运作人为造成跌势,迫使客户低价卖出,以牟取大额客损。此种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虽然被告人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做交易,但其行为本质仍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全部符合诈骗罪特征,本案定罪准确。
【典型意义】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如出售、提供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帮助转移赃款等活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邵庭雄明知赃款是诈骗犯罪所得,仍为诈骗分子转移犯罪赃款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其以诈骗罪的共犯判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典型意义】近年来,微信招嫖类诈骗案件在多地发生。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案件,因案件受害人系招嫖被骗,发案后心存顾虑,多选择吃哑巴亏而不予报案,导致侦破和打击难度加大。此类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当地治安形势造成恶劣影响。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新型诈骗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决心和力度。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2.04.21】
1.魏某双等60人诈骗案——以投资虚拟货币等为名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受害范围广、涉及金额多、危害影响大,检察机关要充分的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捕、追诉境内外犯罪分子,全面追查、准确认定犯罪资金,持续保持从严惩治的态势。对于投资型网络诈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以案释法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2.邱某儒等31人诈骗案——虚构艺术品交易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网络诈骗
【要旨】对于以频繁交易方式骗取高额手续费行为,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投资平台操作模式,准确认定其诈骗本质,依法精准惩治。准确区分诈骗集团中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依法全面惩治集团内部各个层级的诈骗犯罪分子。强化追赃挽损,及时阻断诈骗资金的转移和处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张某等3人诈骗案、戴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为名骗取未成年人钱款
【要旨】以“饭圈”消费为名实施的诈骗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非常严重侵害。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此类诈骗犯罪,引导未成年人自觉不良“饭圈”文化,提高防范意识。对于利用个人银行卡和收款码,帮助诈骗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的行为,加强全链条打击,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4.刘某峰等37人诈骗案——以组建在线游戏情侣为名引诱玩家高额充值骗取钱款
【要旨】“游戏托”诈骗行为隐蔽套路深,欺骗性诱惑性强。检察机关要穿透“游戏托”诈骗骗局,通过对“交友话术欺骗性、充值数额异常性、获利手段非法性”等因素做综合分析,准确认定其诈骗本质,依法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通过办案引导广大游戏玩家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督促在线游戏企业强化内控、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诈骗案——虚构基因缺陷引诱被害人购买增高产品套餐骗取钱款
【要旨】准确认定网络销售型诈骗中行为人对所出售商品“虚构事实”的行为,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精准惩治。对于涉案人数较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区分对象分层分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案件效果良好。
【要旨】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进行资金跨境转移,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对于专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认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7.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案——行业“内鬼”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激活手机“白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要旨】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物料”。特别是行业“内鬼”非法提供个人隐私信息,危害尤为严重。对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检察机关坚持源头治理全链条打击。注重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
8.施某凌等18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多人参与、多途径配合搭建专门运输通道向境外运送银行卡套件
【要旨】当前,银行卡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围绕银行卡的买卖、运输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境内运输银行卡犯罪行为,深入推动“断卡”行动,全力阻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物料运输通道。结合司法办案,推动物流寄递业监管,压实企业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9.唐某琪、方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非法买卖GOIP设备并提供后续维护支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帮助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GOIP设备;技术上的支持;网络黑灰产业链
【要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GOIP设备拨打电话、发送信息,加大了打击治理难度。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GOIP等设备行为,源头打击治理涉网络设备的黑色产业链。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要件。
10.周某平、施某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冒用他人信息实名注册并出售校园宽带账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工具
【要旨】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非法办理、出售网络宽带账号,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打击、严肃惩处。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电信运营服务、严格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共同牢筑网络安全的校园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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